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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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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免稅物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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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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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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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綠線通關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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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入境時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每人填寫一份,但有家屬隨行者,其行李得由其中一人合併申報:
1.所攜隨身行李有應稅物品、新品、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者。
2.另有不隨身行李隨後運入者。
3.另有不擬攜帶入境之隨身行李者(可暫存關棧,俟出境時攜帶出境)。
4.攜帶有黃金與外幣、新台幣者。
5.攜帶有武器、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彈藥及其他違禁物品者。
6.攜帶有放射性物質或X光機者。
7.攜帶有藥品者。
8.攜帶有大陸物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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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禁止或管制進口物品除外)如係自用家用者,其免稅物品範圍如下:
1.雪茄25支,或捲菸200支,或菸絲一磅及酒1公升(不限瓶數)或小樣品酒1公升(限每瓶0.1公升以下,不限
瓶數)但限滿20歲之成年人始得適用。
2.少量罐頭及食品。
3.上列1.2項以外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
4.上列1.2.3項以外之物品,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台幣20,000元以下者(惟農產品類限量為六公斤,且食米
、花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各不得超過1公斤),但未成年人減半計算。
5.貨樣及廣告品,其完稅價格在新台幣12,000元以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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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一)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金10,000元
為限,未成年人減半。
2.前項限值中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美金20,000元,但不得
包括禁止進口物品及違禁品在內。
3.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單件自用行李,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雖超過上列限值,仍得免辦輸入許可證。
4.酒二十四公升(不限瓶數),捲菸二、○○○支,或菸絲十磅,或雪茄二五○支(得免証攜入),但限滿
二○歲之成年人始得適用。
5.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或明顯帶貨營利行為者,其
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標準從嚴審核,數量折半計算,價值按四分之一計算。
6.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
所攜之行李物品依上開1-5之規定辦理稅放。
7.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上列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於入境之翌日起45日內繳驗輸
入許可證稅放或辦理退運,不依限退運者,得由貨主聲明放棄後,依關稅法第77條之規定,申請按核
定之完稅價格購回並完稅。
(二)不隨身行李
1.不隨身行李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入境之翌日起六
個月內進口。
2.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認可者外
,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驗,逾期依關稅法第68條之規定辦理。
4.旅客之不隨身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其受權代理人持憑海關原發收據及入境證、或護照,向海
關辦理完稅提領或退運手續。
附註:
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並非行李用品。私人進口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否則不准進口,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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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金
旅客攜帶黃金進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1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二)外幣
旅客攜帶外幣入境者不予限制,但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部分應予沒入。
(三)新台幣
入境旅客攜帶新台幣入境以4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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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禁止攜帶入境(持有、使用、販售均將受嚴罰)品:
1.偽造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2.賭具及外國發行之獎券、彩票或其他類似之票券。
3.有傷風化之書刊、畫刊及誨淫物品。
4.宣傳共產主義之書刊及物品。
5.合於大陸土產限量表以外之未開放准許進口,大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等之物品。
6.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以及其他兵器。
7.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8.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9.槍型玩具及用品。
10.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11.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例如:土壤、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禁止旅客攜帶水果入境;水產品除乾燥、密閉罐裝或真空包裝者外,一律銷毀或退運。
12.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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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如有攜帶下列物品,請走「應報稅檯」(即紅線檯)通關:
1.菸、酒逾免稅限量(菸二○○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酒一公升)者,(未成年人不准攜帶)
2.行李物品之總值逾免稅限額新台幣二萬元者,未成年人減半。
3.美金現鈔逾五千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現鈔者。
4.新台幣逾四萬元者。
5.黃金價值逾美金一萬元者。
6.水產品或動植物或動植物產製品者。
7.有後送行李(不隨身行李)者
8.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經由綠線通關者。
凡未有前述情形之旅客,可選擇「免報稅檯」(即綠線檯)通關。
(二)補註
1.請參照「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說明據實申報。
2.檢查關員於收取「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後,即不再受理任何方式之申報。
3.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經查獲有應稅、禁止、管制或限制進口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除依海
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議處外,並得停止一定期間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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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海關報明:
1.攜帶有黃金及超額外幣現鈔、新台幣者。
2.如攜帶有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個人電腦、專業用攝影、照相器材等),其價值逾免稅限額
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3.攜帶有電腦媒體(包括磁帶、磁碟、磁片、卡片、穿孔帶等)者,請主動報關,以便驗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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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出境每人攜帶之外幣及新台幣之規定如下:
1.外幣: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未經申報,依法沒入。
2.新台幣:4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
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 旅客攜帶黃金出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20,000
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 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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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旅客出入境通關所攜物品,如仍有疑問,請洽詢:
1.財政部關稅總局-台北市塔城街十三號
電話:(02)2550-5500, 2550-5511, 2550-5522
2.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桃園縣中正國際機場
電話:第一航站:(03)3982293、3982292、39822983、(080)311006(免費電話)
第二航站:(03)3983391、3983384、(080)016801(免費電話)
3.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高雄機場分局-高雄市中山四路二號
電話:(07)8016511、8011924
4.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基隆市港西街6號
電話:(02)4202951~90
5.財政部台中關稅局-台中縣梧棲鎮中棲路三段2號海港聯合大樓
電話:(04)6565101—9
二、本須知僅供參考,法令若有修訂,應以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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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過關手續均按照國際標準手續及國際民航組織制訂的標準及慣例。機場海關人員隸屬水警稽查隊,主要負責執行有關貨物進出口條例。
所有旅客可在無需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攜帶不在納稅或申報商品行列內而價值不超過澳門幣一萬元的物件。此外,旅客亦可攜帶以下不需申報或免附加稅的個人物品:
1. 香煙二百支、雪茄五十支、煙草二百克或總重量不超過二百五十克的上述商品
2.酒或酒精一公升
3. 服裝、珠寶或運動用品
4. 相機一部及菲林五卷、攝錄機一部及膠片兩卷;錄影機一部;望遠鏡;手提音響機一部;手提唱盤機
一部及唱片十張;手提收音機一部及錄音機一部;手提打字機一部;手提電腦一部。
澳門居民均可享受以上攜帶個人物品條例之同等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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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移民局負責有關入境及逗留事宜。以下資料只作為指引:
旅 遊 證 件:
1.所有入境旅客必須持有有效旅行證件,辦理簽證,提供足夠經濟能力證明以及入境的目的。
2.澳門國際機場並不承認或接受世界服務組織所發出的證件。
辦 理 簽 證:
入境旅客必須得到許可或持有事先辦妥的外交或領事簽證方可進入澳門。但持有以下證件的人士則可免辦簽證
1.本澳居民證
2.葡籍認別證
3.香港身份證:香港旅遊證或可進入香港境內之旅遊證件附 註:印有 *,***或 R之香港身份證才被視作有效。
4.居民紙
5. 非原居民之勞工身份證附
註:持4及5之人士必須出示有效旅行證件。
以下國籍之旅遊人士可免簽證:(共36個國家)
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香港、英國、北愛爾蘭、希臘、印度、愛爾蘭、意大利、日本、盧森堡、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荷蘭、挪威、菲律賓、葡萄牙、新加坡、南非、南韓、中國、西班牙、瑞典、瑞士、台灣、泰國、美國、烏
拉 圭、波蘭
澳門移民局可能允許未持有領事館簽證或其他有效入境證件的旅客在澳門最長逗留20天,但旅客須繳付澳門幣一百元之稅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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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煙/雪茄/煙草
停留少於六個月者可攜帶四百支香煙, 停留多於六個月者可攜帶六百支香煙
含酒精飲料
停留少於六個月者可攜帶二瓶含酒精飲料(0.75公升), 停留多於六個月者可攜帶四瓶含酒精飲料(0.75公升)
禮物
適量香水(自用)
黃金,銀器及裝飾品
不可超過五十克
電子器材
下列任何一件器材:相機,手提錄音機,手提電影攝影機,手提攝錄機,手提電腦等等
嚴禁物品
1.任何槍械,軍火及爆炸易燃物品
2.偽鈔/股票
3.任何對於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及道德有影響的印刷品、菲林、相片、錄音帶、錄影帶及其他物品
4.任何有毒物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
5.任何可能傳播疾病的動物,植物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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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煙/雪茄/煙草
四匣煙草物品
中藥及成藥
每人最多可攜帶三百元的藥物到外國,每人最多可攜帶一百五十元的藥物到香港和澳門,嚴禁攜帶超過
限量的藥物入境
黃金,銀器及裝飾品
凡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可,所有黃金,銀器及裝飾品一律不准出口
文物
凡出口的文物均要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許可才能出境。
嚴禁物品
1.任何禁止入口的物品
2.任何可能洩漏國家秘密的印刷品、菲林、相片、錄音帶、錄影帶及其他物品及任何文物,古蹟
3.頻臨絕種的動物,植物(包括標本,種子等)
4.任何有毒物品: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其他毒品
5.任何可能傳播疾病的動物,植物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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